鞍山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十问十答”(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养老金待遇标准)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利国利民。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三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以来,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踊跃参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普及政策知识,回应广大城乡居民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整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十问十答”,希望居民朋友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参加养老保险,做到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获得更多回报,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如何划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有哪些?

 

政府的补贴分两个部分,一部分为缴费补贴,一部分为享受待遇的补助。

 

(一)缴费补贴

 

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参保人按年缴费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享受待遇的补助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1.补助对象 已按规定在我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或缴费年限满1年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其遗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2.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葬补助金为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3.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应及时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五、怎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保申请,由村委会(社区)审查参保资格,填写《辽宁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本人签字或留指纹确认。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怎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审核无误后,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行基础养老金全省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4元。

 

2.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

 

3.年限基础养老金。为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账户,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