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师北屯市 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最高支付限额)
一、报销人员范围
在十师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人员(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
二、费用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发生的《关于兵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的通知》、《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目录内的医疗费用。
三、先行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诊疗项目(非材料)先行自付比例10%,国产材料20%,进口或合资材料35%。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01、职工医保
02、居民医保
02、大病惠民政策
1.贫困人员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2.5万元调整为1.5万元。
2.贫困人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0.9万元调整为0.75万元。
3.贫困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5%。
注意事项
1.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当年缴纳本年度医疗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到账次月至12月31日。
3.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当期费用的,不设置等待期。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