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师北屯市 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最高支付限额)


一、报销人员范围

 

在十师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人员(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

 

二、费用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发生的《关于兵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的通知》、《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目录内的医疗费用。

 

三、先行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诊疗项目(非材料)先行自付比例10%,国产材料20%,进口或合资材料35%。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01、职工医保

 

 

02、居民医保

 

 

 

02、大病惠民政策

 

1.贫困人员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2.5万元调整为1.5万元。

 

2.贫困人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0.9万元调整为0.75万元。

 

3.贫困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5%。

 

注意事项

 

1.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当年缴纳本年度医疗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到账次月至12月31日。

 

3.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当期费用的,不设置等待期。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