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本人不方便亲自到药店购药时,其家人可以帮忙购药吗?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另外,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而需临时代配药的,仅限于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委托代配药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次,此后应到门诊复查。

 

代配药应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出示代配药委托人社会保障卡等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审核后在门诊处方上加盖“代配药”字样章后方可记帐配药。

 

另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需根据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配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记录疾病诊断、代配药品种、用药量以及代配药的次数,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字样。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