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中试用期的有关政策:试用期的期限是多少?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双向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劳动者在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会遇到约定试用期的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我们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01、试用期的期限是多少?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0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入职约定试用期的,应明确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

 

(2)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歧视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录用条件;

 

(3)上述录用条件及考核评价制度已经告知劳动者;

 

(4)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03、用人单位违法超期约定试用期,有什么后果?

 

1、违法超期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被认定为法定的试用期。因此,不能应用“试用期”考核的相关条款处置劳动者。

 

2、违法超期约定的试用期支付的工资低于转正后的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应当补发。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发布: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