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年休假,是否必须自己申请?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3月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所属部门为XX集团/评估主管一组。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期限从2018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王某签收《XX集团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有关年休假的规定为:“职工休年休假,应当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以享受年休假;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计算”。

 

2020年5月20日,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王某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另查,王某在工作期间未曾提出年休假申请,也没有休过年休假。王某自春节假期开始,受疫情影响,一直在家待岗,该公司支付王某停工津贴。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0921.83元。

 

裁决结果:

 

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642.91元。

 

争议焦点:

 

1、XX集团员工手册对王某是否有约束力?

 

2、职工休年休假是否以申请为前提?

 

3、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否需要告知职工?

 

评析:

 

一、关于XX集团员工手册对王某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

 

该二手车公司作为XX集团成员单位,在执行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员工时,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XX集团员工手册转变为本公司的员工手册,而不能直接引用XX集团员工手册。即使王某入职时签收XX集团员工手册,但是鉴于合同相对性,XX集团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XX集团员工手册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劳动者休年休假是否以申请为前提的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结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该条文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权利。即: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时,需要考虑职工意愿,但并未要求与职工协商一致,而是实行“共议单决”,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安排职工年休假,无须征得职工同意;只有在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这两种情形时,才需要征得职工同意。二是用人单位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即:年休假不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用人应当主动安排;未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三是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本案中XX集团员工手册即使转变为二手车公司员工手册,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对王某仍然不发生约束力。其原因在于年休假作为职工休息休假权的一种,具有法定性;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是法定义务,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职工。该员工手册增设了职工的申请义务,免除了公司的安排义务,且绝对不跨年度计算年休假,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故该员工手册中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三、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否需要告知职工?

 

职工对用人单位安排其年休假的具体内容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后,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该二手车公司事先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春节假期之后在家待岗期间使用了年休假,事后又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不应采信。本案中某公司虽然没有安排王某年休假,但也不需要支付王某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职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时间在工作。王某2020年春节假期之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一直处于休息状态,未正常上班,不存在年休假工资。


发布: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