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哪些费用不予报销?


1.超出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包含超过限价标准部分的费用);规定目录内的丙类和自费项目;不属于规定目录范围内的其他费用。普通门诊中的MRI(磁共振成像)检查费。

 

2.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抢救72小时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

 

3.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

 

4.治疗期间与所患疾病诊断无关的辅助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

 

5.在统筹区外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费用(谈判药品除外)。

 

6.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含因单位或参保个人原因超时未申报成功的工伤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各种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费用、公共卫生服务等费用。

 

8.非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产、引产、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费用,保胎费用。

 

9.各类美容、整容、整形、减肥、增肥、增高等项目产生的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雀斑、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鞍鼻、平疣、面膜洁齿、染发、治疗白发;口吃、狐臭、安装假肢、假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近视眼矫正术、透目全成术、义眼安装、镶牙、打耳眼等费用;正畸等不影响正常生理功能的矫形费用。

 

10.由于打架、斗殴、酗酒、服毒、自杀自残(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状态下发生的自杀自残费用)、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交通事故、意外受伤等诊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后遗症医疗费用)。

 

11.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传染病暴发及流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大范围伤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国家、省、市有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3.国家、省级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来源:昭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