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合并计入三级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三甲医疗机构60%、三乙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75%,退休人员为三甲医疗机构65%、三乙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4000元,退休人员为4500元。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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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