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为400元


近日,西藏自治区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下简为《意见》)。根据《意见》,拉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为400元。

 

最新的拉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有哪些变化情况呢?

 

1、参保

 

在以往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就学的区外户籍各类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可在学校所在地参保,拓宽了学生参保的方式,让学生可以就近就便享受医保待遇。

 

同时,增加筹资渠道,建立“长缴多报”机制,参保人员在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及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参保期间中断缴费的,不享受待遇提高政策。

 

2、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的住院、门诊和其他保障待遇政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为400元。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低缴费档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低缴费档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

 

门诊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减轻参保患者长期治疗负担。门诊特殊病病种由28种增加至31大类47小类,增加了布鲁菌病、包虫病、过敏性紫癜、青光眼、骨关节炎、癫痫、甲减。除结核病、布鲁菌病、白内障、包虫病认定期限为一年外,其他门诊特殊病认定期限为长期。普通门诊起付线标准由年度累计100元降为50元,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在此之前按照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4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住院或认定门诊特殊病前7天符合规定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或门诊特殊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

 

3、服务

 

按照便民、高效、合规的原则,为方便参保患者,结合医保工作实际,不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就医结算更加便民利民。

 

取消“参保人员统筹区外就医报销比例较统筹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0%”的规定。参保居民产生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原来的在规定限额内按包干形式进行全额报销,转变为总费用区分甲乙丙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小于原规定包干金额的按实际金额予以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大于或等于原规定包干金额的按包干费用予以支付。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3-04-27]

来源: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