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 政策问答《关于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一、本次调整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要求,充分发挥医保政策在加快人口聚集、促进优生优育中的积极作用,我市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生育保障待遇,促进积极生育和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费用,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需要。二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本次调整在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方面有哪些举措?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一是产前检查费用报销限额提高至1200元;二是住院分娩医疗费由定额支付调整为政策范围内100%报销,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分娩医疗费用实现了个人零负担;三是同步提高了计划生育手术、住院保胎等费用保障标准。

 

四、生育津贴支付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需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满1年,不足1年的,应待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一次性补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退休后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退休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退休后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六、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七、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住院分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限额补助,补助标准由顺产1200元、剖宫产2000元统一提高至35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八、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待遇有什么调整?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限额补助,补助标准由顺产1000元、剖宫产1800元统一提高至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九、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待遇保障科

 

联系人:冯玉梅

联系电话:2720310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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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