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 《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等文件要求,为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发挥价格杠杆配置资源、引导行为作用,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供给,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程序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眉市医保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我局起草《通知》前,认真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收集意见、数据测算、报省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并参照成都等地相关政策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内容

 

按照“合理确定调整总量、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原则,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降低物耗占比高的项目价格。共计调整17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调增155项,调减23项。

 

第二部分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统筹实施。各县(区)相关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务必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同实施,确保政策平稳执行。二是改革联动,确保效果。医疗机构应持续优化内部收入结构,不能突破医疗总费用、次均费用等控制标准;医疗机构应完善薪酬制度。三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解读工作,加强对相关问题的预研预判,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部分明确文件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自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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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