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请尚未缴纳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尽量在6月30日前参保缴费


全市城乡居民:

 

我市居民医保费按自然年度缴交,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在今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缴纳本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市民,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350元);在今年6月30日后缴纳本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市民,需要缴纳个人缴费部分(350元)加上当年度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人员仍按350元标准缴纳)。参保居民缴纳本年度居民医保费后,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今年的12月31日。

 

为避免影响您的医保待遇,请尚未缴纳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尽量在6月30日前参保缴费!

 

附: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人员范围

 

一、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居民。其中本市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即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及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城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其他类别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个人不需缴费。

 

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在中职技校(院,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三、在惠异地务工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后,随其生活并在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学龄前的子女。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其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可按此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四、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

 

五、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和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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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