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领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


近日,龙岩市持续出现大范围高温天气,感觉每天都在“烤”验人生。在此,龙岩人社再次提醒各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并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也要加强自我防护!下面,小编就和大家聊聊高温津贴的那些事。

 

什么是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领高温津贴?

 

福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6-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可以用防暑降温饮料代替高温津贴吗?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

 

但是,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什么情况下应该停止或缩短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哪些人群不能参与高温天气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来源:龙岩人社


发布: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