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十堰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根据《十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十办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条内容,分为制定目的、创业孵化基地职能定位、申报条件、认定程序、日常管理服务、撤销命名的情形、附则等内容。主要条款如下:

 

(一)申报条件。孵化基地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基地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置不少于5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功能区;入驻孵化基地的实体不少于30家;有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的专业孵化团队,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10次;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

 

(二)认定程序。①申报,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十堰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花名册》、基地建设运行报告、基地证明材料、入驻实体证明材料等。②初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基地负责实地勘验和材料初审,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③现场核查,市人社局组建工作专班,于每年10月通过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台账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④公示,市人社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报经市人社局党组会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⑤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社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三)奖补标准及拨付方式。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设置5年培育期,按照孵化成效给予60万至500万元的资金奖补,具体奖补标准按照《十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执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社局下发认定文件,奖补资金从孵化基地所属地(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日常管理服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可不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随机暗访,对随机暗访时入孵企业在岗率低于30%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取消年度复核资格;对随机暗访时入孵企业在岗率为30%-60%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视情形下发整改通知书。

 

(五)退出机制。明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撤销命名的5种情形。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突出孵化重点。引导创业孵化基地积极推动入孵企业“个转企”,明确个体工商户数量不超过入孵实体总数的20%(入孵企业以电商直播为主的孵化基地除外)。将入驻企业注册时间调整为2个月以上3年以内(以各县市区上报初审报告时间为准)。

 

二是完善日常管理服务机制。明确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可不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随机暗访,根据暗访情况可取消基地年度复核资格或对基地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是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明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应当撤销命名的5种情形,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提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整体建设水平。

 

四是调整市城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支出来源。将市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调整为各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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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