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吉安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门诊慢特病新政策新变化…


为规范全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近日,吉安市医疗保障局、吉安市财政局印发《吉安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门诊慢特病新政策有何新变化,快来查看→

 

01、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有哪些变化?

 

答:2024年1月起,吉安市门诊慢特病病种从原来的30个病种调整增加至37个病种,分为I类病种和Ⅱ类病种。其中I类病种新增了耐多药肺结核1个病种,Ⅱ类病种新增了重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克罗恩病、重度骨质疏松症、阿尔茨海默病、青光眼、肝豆状核变性7个门诊慢特病病种(详见附件《吉安市病种目录》)。

 

02、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标准有何变化?

 

答:I类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执行。

 

Ⅱ类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职工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参保人员办理了多个Ⅱ类门诊慢特病的,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元。

 

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按照跨省异地长期居住、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有关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03、已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需要定期评审吗?

 

答:门诊慢特病医保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一致。属于《吉安市病种目录》需复审的门诊慢特病种,在待遇享受期满前应重新提出申请。

 

2024年1月1日之前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其申请的门诊慢特病种属于《吉安市病种目录》规定不需复审情形,且待遇享受期限在2023年12月31日及之后到期的,无需重新评定,可直接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除少部分病种有复审期限外,大部分病种待遇享受期为一评享终身,改变了以往所有门诊慢特病种一评只管三年的做法。

 

04、参保人员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时门诊慢特病是否需重新认定?

 

答:2024年1月1日之后新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省内医保关系正常转移接续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有相同病种的,该病种的门诊慢特病资格继续保留,不再重新认定。

 

05、门诊慢特病如何享受待遇?

 

答: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现已开展门诊慢特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待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了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准入、管理、处方流转等规定后,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凭处方在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定点药店购药。

 

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直接结算。在待遇享受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参保人的门诊慢特病种医疗费按规定至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06、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有何变化?

 

答:吉安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认定标准严格按照《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根据病种认定标准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评审;有复审期限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到期后续评认定标准不变。

 

附件:

1.吉安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

2.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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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