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政策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近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企业年金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今年以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促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被列为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之一。按照国家和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在凝聚职工队伍力量、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提高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提出加快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07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字〔2023〕 90号)。

 

三、主要内容和目的

 

《指导意见》共13条,通过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加大企业年金扶持力度、优化企业年金发展环境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主要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推动国有企业率先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鼓励非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建立企业年金,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按全员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逐步实现覆盖全员;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系统)由行业主管部门自愿自主发起建立行业企业年金计划。促进创业园、孵化园、开发区、自贸区等各类园区内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园区,可发挥区域优势,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探索以园区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加入的方式,建立涵盖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企业年金。

 

(二)加大企业年金扶持力度

 

我市作为全省首批人才年金办法试点城市,对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含国有、非国有等各类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平台下,优先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等6类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支持区县结合实际为建立人才年金的用人单位提供缴费补贴。逐步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作为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企业先进工会组织等的参考条件。

 

(三)优化企业年金发展环境

 

建立协同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大企业年金发展的督促指导力度。加快企业年金数字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效能。进一步精简优化备案流程,建立备案办结时限承诺制,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效率。

 

四、重要举措

 

我市将持续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力度,联合全市企业年金从业机构继续组织开展企业年金政策宣讲工作。针对有意愿的企业,及时做好跟进服务,帮助联系受托机构上门进行一对一讲解。鼓励引导更多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进一步激发企业及其职工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五、关键词解读

 

人才年金试点: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对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在企业年金制度平台下,优先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等6类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市先试行1年 ,再逐步推开。2023年11月,我市入选全省首批7个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实施人才年金制度,充分发挥人才年金招才引智的作用,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处

 

联系方式:0531-5170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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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