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政策解读《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一、政策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共有126个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1个药品被调出目录。143个目录外药品参加谈判或竞价,其中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谈判成功率为84.6%,平均降价61.7%,成功率和价格降幅均与2022年基本相当。本轮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

 

本次调整中,国家医保局在加强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则、规范程序,目录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以及精细化水平等进一步提升。牢牢把握“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将基金承受能力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满足广大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完善续约规则,初步建立基本覆盖新药全生命周期的支付标准形成机制,加大对医药创新的支持力度。同时,本次调整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继续适当放宽部分目录内品种的支付范围,药品可及性和用药公平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2023年12月12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2023年12月27日,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凡例、药品通用名、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全省各地均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将新增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国家医保支付标准试点政策不再执行。2024年1月1日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相关药品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再执行,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的规定。

 

(三)降低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原则上不超过30%,降低至不高于20%,进一步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

 

(四)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鼓励将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原则上要求各地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理由将其调出“双通道”范围。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不断规范完善“双通道”药店准入程序,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双通道”药店的覆盖率。

 

(五)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药品配备。自《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正式公布三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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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东省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2023-12-27]

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