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如何补缴?参保人死亡后有哪些规定?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如何补缴?

 

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为: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已经领取待遇的,不再补缴。补缴仅限补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只能逐年缴费,不可补缴。

 

参保人死亡后有哪些规定?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相关人员在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