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清远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名称

 

《清远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二、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规定,各市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健全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适应发展阶段和基金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确定医疗救助水平,持续治理过度保障,防止泛福利化风险,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可持续发展。《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规定,各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避免泛福利化倾向。我市医疗救助基本制度框架已按省要求规范统一,目前需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的基本细则。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清远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医疗救助保障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服务管理、部门职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是总则,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医疗救助的定义、意义及遵循的原则。

 

二是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明确医疗救助对象的类别及是否享受全额资助的条件。

 

三是医疗救助保障标准,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时间、方式,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支付形式,明确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及年度救助限额,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医的待遇标准,明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明确倾斜救助的待遇标准,明确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四是资金筹集和管理,明确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的职能。

 

五是服务管理,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服务管理。

 

六是部门职责,明确医疗救助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能。

 

七是法律责任,明确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八是附则,明确实施细则的解释权,明确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清远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对比现行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不变。

 

2.所有的医疗救助对象达到条件后均可享受倾斜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倾斜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支付比例调整为9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付比例仍然为100%;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设置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不变。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3.异地就医待遇方面。一是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部分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明确省外就医医疗费用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的省内就医医疗费用不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四、《实施细则》的适用时间

 

《清远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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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