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 2024年起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疾病年度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至500元


广大参保职工及定点医药机构:

 

为减轻职工医保慢性疾病患者负担,推进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2〕15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完善吉林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和待遇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39号)有关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疾病年度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至5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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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