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哪些特殊人群可以在非集中缴费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以下几类人员可以在非集中缴费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等原因导致中断缴费的人员、新生儿、终止执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复转军人、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过渡期内的稳定脱贫人口。

 

2、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哪些变化?

 

答:取消50元的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和20元的日支限额,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有什么变化?

 

一是,提高乙类费用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乙类费用住院报销比例从80%提高至81%;二级医疗机构乙类费用住院报销比例从65%提高至67.5%;三级医疗机构乙类费用住院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54%。

 

二是,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从12万提高到15万。

 

4、异地就医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取消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和异地就医先行自付10%的规定,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时,与在我市本地就医的报销政策一致;跨省长期居住类、转诊、急诊抢救人员,异地就医与本地的报销政策一致。

 

5、意外伤害、住院分娩住院报销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取消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及住院分娩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等规定,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参照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报销。


来源: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