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交纳社保)


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到所在县(市)人社局申请。

 

二、审核发放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料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咨询电话0859-3668450


来源: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