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政策解读《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2022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要求原则上在2024年1月1日前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今年,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列入我省重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实施意见》的决策依据主要有:

 

(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

 

(四)《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鲁政发〔2011〕25号),“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三、出台目的

 

《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政策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举措

 

《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个部分,研究制定了具体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出“十四五”期间推动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明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约束、手段、依托和具体目标。

 

(二)统筹内容。提出了九项内容,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实现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意见》明确统一参保范围和缴费基数,建立全省统一、行业差别化、可浮动的行业基准费率;统一认定鉴定政策,进一步厘清工伤认定管辖权,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统一待遇政策标准,做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置。继续做好计发基数过渡,确保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明确工伤保险待遇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提出过渡期政策,五年过渡期内,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和市县政府分担。

 

二是实现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明确各部门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备付金制度。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确定各市历史累计结余分期分批归集到省的处理方式,并充分考虑各市历史贡献不同。

 

三是实现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统一。理顺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制,推进工伤保险经办全流程各环节标准统一、省内协议服务机构互认。支持各类业务通办,实现智慧监管,支持工伤医疗费等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四是实现风险防控内控管理能力和便民化服务水平提升。加强工伤保险全流程全链条风险防控。畅通部门间信息共享,做好与医疗保险衔接,持续推进减证便民。

 

(三)保障措施。《实施意见》要求强化组织实施,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此外,还配套制定了3个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管理办法》明确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上浮、下浮的政策标准,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确定为常态化政策。《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项目、收支管理、基金收入归集入库、支出计划申报、备付金、紧急拨付、分级核算和定期对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从预算原则、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编制、预算监督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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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东省 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2023-12-27]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