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着力减轻参保群众生育负担,我局积极落实生育支持措施,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饶医保字〔2023〕59号),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提高我市生育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照100%比例进行支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800元调整至1200元,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提高我市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水平

 

一是对于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由原来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200元、500元、800元调整为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95%、90%、85%调整为100%、100%、90%,最高支付限额仍然按照职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二是对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100元、400元、600元调整为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90%、80%、60%调整为100%、100%、90%,最高支付限额仍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三、其他政策内容

 

省外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试行)》(赣医保发〔2022〕22号)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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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饶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