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2024年4月更新)


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申报所需材料:

 

一、温馨提示

 

(一)请您对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伪造、出具、编造虚假公文、证件、印章、合同及发票等用于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向所在单位通报,追回违规套取的住房公积金;二是取消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三是构成犯罪的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告知单内容与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个人身份证、一类银行卡及对应提取条件所需的材料原件,非本人办理的,代办人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亲笔签署的《提取授权委托书》(中心网站下载)办理。

 

与缴存人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用于办理提取配偶公积金)、所在辖区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所在社区、基层组织的证明材料或户口簿。

 

(四)同时符合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和租房提取条件的,只能选其一。

 

二、非销户提取(提取后个人账户保留不低于100元余额;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保留6个月的月缴存额余额)

 

(一)缴存人在本人及其配偶工作或户口所在市辖区内购买住房,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普通住房的价款。

 

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不含贷款)的,可以提取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收据)、商品房备案证明或税收缴款书(契税)。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未明确计税金额的,还需提供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补偿协议、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计算提取的金额。

 

4.购买集资房提供:发改等相关部门批文、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5.购买商住两用住房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购房增值税发票或收据)、商品房备案证明或税收缴款书(契税)。

 

(二)缴存人偿还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或户口所在市辖区内购建住房贷款本息。

 

提供:借款合同、近3个月的还款凭证或还款账户银行流水(广西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经建立数据共享的商业银行无需提供)。

 

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一次只能提取一笔贷款的还款额,直到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提取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能够区分住宅部分和商业部分贷款金额的,月可提取金额=住宅部分贷款金额/总贷款金额×月还款额;借款合同未区分住宅部分和商业部分贷款金额的,则月可提取金额为月还款金额的一半。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偿还住房贷款之后的,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起计算还款额;购房提取时间在偿还住房贷款之后的,以购房提取首付款时间起计算还款额。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城镇建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住宅基地建房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建筑面积的核准材料)。

 

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其建筑面积的批文)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一次性提取(不含贷款)。

 

提取额度:(1)按工程预算、工程决算确定;(2)按每平方米1000元确定提取额度。以上两种提取办法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四)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大修工程合同。

 

1.按大修工程合同确定提取额度;

 

2.按每平方米500元确定提取额度。

 

以上两种提取办法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应在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之日起3年内一次性提取。

 

(五)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提供租房合同或协议,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2.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度为:未婚(含单身)缴存人900元/月,已婚缴存人提取额度分三个档次:1600元/月(未生育或一孩)、1800元/月(生育二孩)、2000元/月(生育三孩)。提供材料为:未婚、已婚未生育或生育一孩的缴存人无需缴存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婚生育二孩或三孩的缴存人需提供多生育子女的证明材料,包括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能够证明缴存人与子女身份证明的材料。

 

3.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单位住房的,提供租房合同或协议、支付凭证,提取额不得超过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

 

租住住房的,第一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二次提取按照距上次提取日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3个月。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低保证明材料包括:户口薄(用以确认享受低保的成员)、户口薄户主的账户最近一个月低保金发放的银行流水(用以确认正享受低保待遇)。

 

每年提取一次。

 

(七)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属后续治疗的还需提供病历)和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减去医保报销部分后(含个人医保卡支付部分)的个人自负部分。应在医疗费用结算(或支出)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年内随时提取。

 

符合提取的病种:1.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2.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来宾市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疾病的疾病种类;3.当次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疾病或一年内慢性疾病需持续间断住院治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累计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疾病。

 

(八)列入《来宾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改造对象且加装电梯的住宅

 

提供:1.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2.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缴存人所属楼栋单元已有住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办理加装电梯记录的,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需再提供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3.加装电梯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票据。

 

自取得加装电梯批准后在不超出本户提取额度情况下,缴存人可在三年内分一至三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扣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财政资金等补贴后实际分摊支付的费用。本人无住房公积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本户加装电梯既定额度的,不足部分可由配偶、子女、父母(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补足。

 

三、销户提取(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应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才能办理销户提取。借款人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职工离休、退休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封存半年后不再继续缴存的;出境定居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自愿缴存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以上,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封存时已提供材料,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业务前台或网厅办理销户提取。

 

(十)死亡或宣告死亡

 

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1.提取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提供被继承人银行卡号;

 

2.提取资金不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提供公证书、法院文书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单位证明要明确第一继承人有几人和转入的账户)和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簿等)。

 

申报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无。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实的15个工作日)。

 

领取要求: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期间,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当场办结领取。

 

联系方式及地址:

 

1.兴宾区管理部: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33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提取1-5号提取窗口,电话0772-4273370 和0772-4220102

 

2.武宣县管理部: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112号武宣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2-3号提取窗口,电话0772-6621536

 

3.象州县管理部:象州镇教育路中段象州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112号提取窗口,电话0772-4366885

 

4.合山市管理部:合山市人民中路2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提取窗口,电话0772-8911528

 

5.忻城县管理部: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尾东门广场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11号提取窗口,电话0772-5517538

 

6.金秀县管理部:金秀县金秀镇功德路37号政务中心一楼3号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号提取窗口,电话0772-6212380

 

统一热线电话:0772-12329、0772-12345, 投诉电话:0772-42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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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