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1-10问)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为使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掌握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我们把近年来关于国家、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汇编成册,为广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Q1

 

什么是基层就业创业?

 

答: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Q2

 

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答:择业期内(一般为2年)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Q3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自治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小额信贷等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对愿意到南疆四地州等艰苦偏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有回疆工作意愿的新疆籍,特别是具有南疆市县户籍的内地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帮助其回原籍所在地的基层单位工作;继续做好招录内地高校毕业生到南疆乡镇工作,加强跟踪培养,促进其在南疆基层扎根成才。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工资确定,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Q4

 

高校毕业生在克拉玛依市就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呢?

 

答:1、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个人。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2、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政策。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3、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城乡低保家庭、身体残疾、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年度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规定时间内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4.实习补贴政策。主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落实实习期待遇的,按照每月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实习学生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贴,实习期少于10个工作日无补贴,实习期10个工作日以上但少于15个工作日,可发放半个月补贴。

 

5、高校毕业生留克补贴政策。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应届毕业生1000元就业补助。对在克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创业担保贷款等服务支持。城乡低保家庭、身体残疾、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年度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符合《克拉玛依市就业奖补办法》中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6、购房补贴政策。对2020年1月1日以来首次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在我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克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按本科(具有学历学位双证)及以上毕业生1万元、大专毕业生0.8万元、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每人限申请一次,不得与人才引进购房补贴同时享受。

 

Q5

 

高校毕业生在克拉玛依市创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呢?

 

答: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2、自主创业补贴政策。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我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3、创业场地房屋租金补贴政策。初次创业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年最高1万元/户,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金补贴。

 

4、自主创业成功扶持奖励政策。初次创业满一年的新疆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户为单位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奖励。每吸纳一名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每吸纳一名新疆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

 

5、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6、就业援助金政策。用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自主创业补贴重复申领。

 

Q6

 

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的就业帮扶政策有哪些?

 

答:1.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条件之一的,可在就学地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补贴按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950元)发放岗位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的见习人员见习补助标准为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

 

Q7

 

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答: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所谓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是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Q8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答: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Q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什么是人口普查?

 

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是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文件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文件,2012年,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新财教〔2012〕344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新疆各高校(不含中央部属院校和成人院校)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新财教〔2012〕344号)文件规定执行高等学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Q10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何申请?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3号),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不含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偿代偿(不含部属院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就业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递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等材料,“其他省份高校毕业生”“选调生”由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


来源: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