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医保规〔2023〕2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1号),明确要求各省调整的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的支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二、起草过程

 

为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省医保局在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征求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局和省药监局意见,并在省医保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3年10月23日,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原则。《办法》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申报、调整、支付和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动态调整的原则,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坚持专家评审,坚持中西医并重。

 

(二)明确了调整方式。调整采用定期集中受理评审的方式,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集中申报。

 

(三)明确了申请条件。经省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

 

(四)明确了调整程序。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提供相关材料。市(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将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制剂和相关材料报至省局,省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和谈判,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制剂,经向国家局备案后实施。

 

(五)明确了不予准入的情形。除了1号令第八条规定的“不纳入”情形外,《办法》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制成的单方或复方制剂”的除外情况。

 

(六)明确了支付政策。按1号令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七)明确了调出情形。一是被药监部门注销、撤销批准文号或取消备案号的;二是出现质量问题或使用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三是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其价格、销售量等指标异常变动被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经研判和专家论证需要调出的。

 

(八)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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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