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请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暑医保联规〔2022〕1号)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连续3个月(含)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灵活就业人员,暂停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恢复缴费并补齐欠缴部分后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保险费不予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允许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断缴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按照新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理(新参保人员需缴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欠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