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2024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公告,自2024年起,湖南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

 

根据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残保金征期调整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湖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或4)后的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问:什么是残保金?

 

答: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种政府性基金。它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资金。

 

问:残保金有减免优惠政策吗?

 

答: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另外,公告还规定了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