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示范区 政策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是什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2023年12月12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2023年12月28日,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04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局的部署,2023年12月31日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会同示范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济管医保办〔2023〕41号)。

 

二、本次主要有哪些调整?

 

1.本次调整,共有126个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1个药品被调出目录。143个目录外药品参加谈判或竞价,其中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谈判成功率为84.6%,平均降价61.7%,成功率和价格降幅均与2022年基本相当。本轮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权限,我省原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继续保留在基金支付范围。

 

2.调整济源部分乙类药品首支付比,全部参照省直执行。

 

3.将《2023年药品目录》中酒石酸艾格司他胶囊等46种药品纳入济源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相关政策按照《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济源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药管理的通知》(济管医保〔2021〕2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济管医保办〔2022〕4号)执行。

 

三、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1.所有单位要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2.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药品的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按照《2023年药品目录》规定执行,未载明支付标准的相关药品继续按原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4.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5.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参保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新版药品目录享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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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