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加强青海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青海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23〕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对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技能人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落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7日起实施,至2028年12月31日废止。共6个部分28条,第一部分和第六部分为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主体内容集中在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围绕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四个环节分别提出具体举措。

 

(一)目标任务

 

1.到2025年末,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培养体系更加完善、使用机制更加合理、评价制度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素质不断提升,结构持续优化,全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至3个百分点。

 

2.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推动现代化新青海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二)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

 

1.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企业教育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等各类培训载体培养高技能人才。

 

2.发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围绕“建设现代化新青海”调整优化一批相匹配的职业技能专业;允许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在技工院校中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允许技工院校与企业根据合作内容、双方投入等确定经济利益分配模式,所得收益可按规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更新实训设备、发放绩效工资等。

 

3.发挥技能竞赛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特殊作用。把职业技能竞赛作为培育和选拔高技能人才的载体与抓手,不断挖掘和开发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每两年举办一届青海省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开展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推动市(州)、有条件的县(区)开展综合性技能竞赛活动;创新举办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落实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的表彰奖励、免试升学、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鼓励企业对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4.发挥社会力量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补充作用。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承接高技能人才培养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符合兴办职业教育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不断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引导规上企业主动深化与职业院校合作。

 

6.推动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载体建设,到2025年底,建设6个及以上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支持技工院校建立技工院校联盟,鼓励建立区域职业培训学校联盟;支持市(州)建设本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打造技能人才培养联盟;推动公共实训基地资源共享,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各类技能培训;支持规上企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7.培育优质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实施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做好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公共实训基地等的培育发展;推动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依托“金保工程”,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培训过程实施常态化跟踪监管。

 

8.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围绕打造我省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目标,引导企业、行业和社会组织扩大订单定向式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围绕服务新兴产业发展,开展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培养适应全省农牧区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围绕民间传统技艺,培养符合民间技艺传承的高技能人才、匠人。

 

(三)关于健全技能导向用人制度

 

1.健全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支持企业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技能岗位等级;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津贴、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加大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决策等方面的参与度;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

 

2.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国有企业应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科学做好内部工资总额分配;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科研项目、科技攻关;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

 

3.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鼓励企业和职业院校培养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职业院校将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作为高技能人才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生产一线流动。

 

4.贯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牧、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5.营造公平对等的用人环境。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优化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政策,岗位条件可设置为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和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基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补充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可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鼓励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军。

 

(四)关于建立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多元化评价机制

 

1.全面推行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企业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2.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社会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院校学生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面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形成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制度。

 

3.全面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评价标准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法,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打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比例等限制,对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企业一线职工,企业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社评组织开展新职业、数字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4.强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围绕乡村振兴、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评价题库,到2025年底,各市(州)力争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至2项专项能力考核项目。

 

5.实施职业技能评价提质扩面行动。加快培育全国性社评组织,统筹推进各市(州)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发展,加强评价机构专业能力建设,到2025年底,各市(州)至少培育5家评价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成立技能人才评价联盟;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覆盖面;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建立技能人才评价档案和评价质量全过程追溯机制。

 

(五)关于建立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机制

 

1.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省级荣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劳动模范、科学技术奖、青海省优秀专家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

 

2.提高高技能人才政治地位。依法依章推荐高技能人才到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挂职和兼职;推荐高技能人才为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或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鼓励支持各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座谈交流、休假疗养、学习研修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3.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鼓励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能人才的补助性津贴制度;鼓励企业对参加技术攻关或技术革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4.提高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

 

三、实施成效

 

加强青海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的具体措施,《实施意见》的印发,将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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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