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工作启动!2023年10月7日开始缴费!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启动,2023年10月7日开始缴费。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实际,我市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政策: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各等级具备开展门诊服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开设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业务;参保人可就近就便自愿选择在任何一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门诊统筹直接结算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照单次10元、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0元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0元,单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提高至60%。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除继续保留“不设起付标准”政策之外,统筹支付比例提高至65%;年度支付限额(含门诊统筹限额)提高至:高血压550元,糖尿病700元。继续落实“长处方”制度,确保“两病”患者及时、便捷享受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月31日,为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保费的集中征缴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集中征缴期,将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人员不设待遇等待期,从2024年1月1日起至年底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将设立三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接续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指已参加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助自愿缴费,无须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指居民医保中断超过一年以上,或者从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或者未就业毕业大学生,或者新生儿等),在本市区域内不受其户籍限制,既可在其户籍地或常住地经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社区(村)、银行等代办窗口进行线下参保登记,也可通过国家医保局公共服务平台(辽宁鞍山)个人网厅等渠道进行线上参保登记。新参保人员参保登记成功后,即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除外)和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帮扶对象等人员,由县(市)区(开发区)的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10元,未成年人(含大中专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4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8元。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和监测范围外的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资助,无需本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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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