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 企业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个人来仙就业补助、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


根据《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现将企业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个人来仙就业补助、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

 

一、享受对象及标准

 

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工业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 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 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

 

二、申请资料

 

(一)企业稳岗留工补贴申请表;

 

(二)仙桃市企业人员情况表;

 

(三)企业工资流水:

 

三、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企业将资料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援助窗口)受理

 

四、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仙桃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科

咨询电话:0728-3237309

 

个人来仙就业补助

 

一、享受对象及范围

 

(一)对一季度首次在仙桃市就业的外省务工人员,与仙桃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来仙就业补贴。

 

(二)在省外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省内就业的人员,一季度与仙桃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返乡就业补贴。

 

二、人员身份说明

 

(一)“首次来鄂就业人员”指身份证前2位非“42”,需在湖北智慧服务系统内有与补贴申请信息相符的单位就业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且2023年以前没有过在湖北省内的就业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的。

 

(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指身份证前2位为“42”:需在湖北智慧服务系统内有与补贴申请信息相符的单位就业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在该单位的就业登记审核日期需在2023年之后,该单位社保缴费开始年月需在2023年1-3季度之间),且在该单位的就业登记审核日期和社保缴费开始年月二者中在前的月份的前6个月内没有社保缴费或就业登记记录,省内人员系统录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请资料

 

(一)个人来仙就业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外省返乡就业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之一证明: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学生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外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在外务工社保缴费记录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或在外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或经营流水证明;

 

(五)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将所需佐证资料交至所在企业,由企业统一审核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援助窗口)受理

 

五、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仙桃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科

咨询电话:0728-3237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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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合格,在仙桃办理工商登记、办公场所在市域内且在本地纳税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免费组织或推荐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群体到市域内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的,可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时享受补贴人员须在岗发工资且在该单位参保。

 

二、补助标准

 

(一)每人按500元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组织或推荐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就业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提高至每人600元的标准;

 

(三)同一人员不能重复申报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与省市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申请材料

 

(一)仙桃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报表;

 

(二)仙桃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明细表;

 

(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合作协议或其他推荐就业证明;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本地纳税证明材料。

 

四、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将相关资料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协调科受理

 

五、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仙桃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协调科

咨询电话:0728-3320949

 

六、其它说明

 

以上政策申报期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仙桃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