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找到新工作,失业金还能继续领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具体怎么操作呢,一起来看下吧
省内重新就业参保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江苏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数据比对,系统自动停止失业保险待遇,无需个人办理;其他情形需通过线上或柜面办理。
线上办理
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点击“个人办事—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服务—失业待遇停止”模块进行办理。
柜面办理
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就近至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温馨提示
0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02、丧失领取条件的,应在当月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停止手续;未及时办理的,需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对应月份发生的医保代缴、价格临时补贴等)。
03、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满后自动停发,不再代缴医疗保险费,个人如需参加医疗保险请及时办理。
来源:南京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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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