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济南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决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三、出台目的

 

《细则》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公开政策具体要求,明确业务办理范围及办理流程,推动公积金付首付业务落实到位,有利于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提升公积金利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重要举措

 

此次推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所涉及的房产,不仅有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新建现售商品住房,还包含存量住房,此举进一步扩大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受众面。提取资金先转入指定监管账户,再按照交易流程和时限完成资金划转,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五、关键词诠释

 

(一)《细则》中的“本部缴存职工”是指在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不包括公积金电力分中心、公积金铁路分中心及异地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

 

(二)《细则》中的“监管账户”是指由住建部门会同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三)“公积金中心本部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指公积金中心本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中心本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六、重点解释事项

 

(一)为保障资金安全,确定购房交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职工自身利益,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首先在已实现资金监管的行政区域内试行开展。

 

(二)《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信息确认单》是在职工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

 

(三)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职工在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通过后,未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网签手续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失效,需至公积金中心重新申请办理。

 

(四)公积金中心于每月10日前在济南住房公积金官网公布上个月个贷率。当上个月个贷率在90%以下时,《细则》所规定的业务正常受理;当上个月个贷率高于90%(含)时,《细则》所规定的业务暂缓受理。

 

(五)已办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六)申请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的,购房人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资金退回至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该部分资金不计息。

 

(七)未办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新购住房职工,按照实际支付的首付款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限制名下是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未办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新购住房职工,可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范》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九)在《细则》正式实施后新购住房的职工适用于该《细则》。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具体联系人:贠晓辰

咨询电话:0531-8195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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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