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病假工资怎么算?因病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超过6个月的、连续工龄…


1. 因病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因病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 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