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政策解读《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执行前已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是否符合新政条件?

 

答:该政策自2023年9月28日起执行,以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早于2023年9月28日(不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

 

二、如在清远市无住房,也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想在清远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如何认定?

 

答:在清远市无房产,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三、在清远市有两套住房,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再买一套住房,是否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因在清远市已有两套住房产,按照规定,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该政策印发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是否需要提供全市的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

 

答:是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向受理人员出示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

 

五、连山、连南地区是否继续实行差异化贷款政策?

 

答:是的,连南、连山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1)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3)申请人的缴存地和两次购房所在地均在连南或者均在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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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