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对象、费用范围、办理方式、待遇标准、案例演示…


享受对象

 

苏州市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即全面覆盖所有参保人员。

 

费用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为在医保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等机构发生的自付费用以及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自费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自费费用)。

 

办理方式

 

参保人员无须申请、无须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方式为实时刷卡结算,实现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同步结算。

 

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付费用累计达到10000元的,超过10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区间段按比例支付;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3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区间段按比例支付。实时医疗救助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合规自费费用起付标准为6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普通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向实时救助人员倾斜。具体费用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大病保险自付费用保障标准

 

大病保险合规自费费用保障标准

 

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大市范围内不同地区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其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地与基本医保待遇享受地保持一致。

 

案例演示

 

参保人甲累计自付费用4万元,合规自费3.5万元。自付费用4万元,在1-3万元区间有2万元(=3万-1万),50%为1万元;在3-10万元区间有1万元(=4万-3万),60%为6000元。合规自费费用3.5万元,在3-5万元区间有5000元(=3.5万-3万),60%为3000元,参保人甲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额为1.9万元(=1万+6000+3000)。

 

咨询电话

 

1.医保服务热线:12393

 

2.东吴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354


来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