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 居民医保主要待遇及报销政策(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标准、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


(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享受哪些待遇?

 

1.居民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年度累计报销额度300元。

 

2.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参保居民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糖尿病、高血压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一个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为200元。

 

3.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

 

 

4.居民重特大疾病

 

重特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病种医疗保障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单病种结算、限价(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70%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特定药品)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终末期肾病按85%的比例支付。

 

鹤壁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33种)

 

 

鹤壁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35种)

 

 

5.居民住院待遇

 

 

14周岁及以下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参保高龄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6.居民医保生育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7.新生儿医保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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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