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生育医疗费标准、产检费标准、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日期之后至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生育津贴及产检费用将在生育人员产假休完后次月一次性拨付至生育期间所在单位账户。

 

生育医疗费标准为:一胎顺产享受2000元;剖宫产享受3500元,每多一胎增加200元生育医疗费。产检费标准为1000元/人,产假结束次月同生育津贴发放至用人单位。产检费不可使用医保统筹基金,但可使用个人账户或共济方式支付。


来源: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