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现公布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菏人社〔202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县区要加强宣传,将最低工资标准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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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