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政策解读《关于2023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工作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全省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定期待遇。近期,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3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这是云南省第18年连续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调整原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二、调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金额低于今年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调整后达不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2023年个人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2023年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4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34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4元。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调整时间

 

相关待遇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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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