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女职工产假天数及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解读


女职工产假天数及产假期间待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的产假时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 淄博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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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