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自治区本级参保的企业职工是否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根据《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由企业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补缴申报,无需职工个人自行办理,企业经办人员需提供资料包括:

(1)招工表、转正定级表或劳动合同及补缴期间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佐证资料;

(2)申报补缴期间的工资表;

(3)补缴不转移承诺书;

(4)如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转移,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或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5)符合政策性缓缴的单位,提供缓缴的相关材料;已核定欠费超3年的单位,提供核定资料;

(6)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表。

 

经审核资料,符合补缴条件的,可通过以下方式申报办理。

 

【线下办理地点】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申报地址: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13楼20号窗口。

 

【线上操作指南】自治区本级参保企业可登录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nmg.gov.cn),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单位登录”进入“内蒙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相关业务申报。在“在职人员管理”菜单下→点击“企业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个人)菜单→输入职工身份证后填写补缴开始年月和终止年月→点击选择“是否参与单位核定”→点击“补缴承诺书下载”→填写后将承诺书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脑→点击“申报材料上传”按钮进行材料上传→上传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关闭”→点击“确定”按钮即可。注意:相关补缴材料需线下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按要求上传办理。



相关业务链接:

  1. 内蒙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