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就业见习政策(见习企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


(一)适用对象

 

见习企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

 

(二)申领条件

 

1.见习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含事业单位);

 

(2)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现有职工工资无无故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能够依法正常缴纳;

 

(3)能够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见习岗位,并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4)能够为见习毕业生提供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生活补助,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5)具备完善的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2.16-24岁失业青年和毕业后两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在乌鲁木齐市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可以报名参加就业见习,也可由企业自行招录毕业生参加见习。

 

(三)享受标准和时限

 

见习期间按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该政策长期有效。

 

(四)办理流程

 

见习企业按季度向区(县)人社部门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区(县)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初审后将资料上报市人社局复核,无误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资金,资金到账后,拨付至各申报见习企业账户。

 

(五)所需材料

 

每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银行对账单、见习企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提前吸纳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并申请剩余期限见习经费的,还需提供花名册、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申请时限

 

按季度申报。

 

(七)办理方式和咨询电话

 

办理方式: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现场办理。

 

咨询电话: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