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去世,算不算因工死亡?


认定工伤的典型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比较模糊情况。

 

小编曾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多年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曾办理工伤认定及赔付100多人次,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赔付等流程都比较熟悉。今天给大家分享几个典型的工伤案例:

 

案例1:职工A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在活动现场突发心脏病死亡,后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案例2:职工B在上班过程中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请假回家,当晚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案例3:职工C出差,在酒店突发心脏病,被立即送往医院,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法律依据: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

 

这里有一条“很残忍”的分界线: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因工死亡”,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就不能算“因工死亡”了。

 

另外,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案例4:职工在办公室“自杀身亡”,就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工伤维权)常见问题汇总


发布:201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