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这么办…


前几期,社保小侯为大家送上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今天这一期,我们重点来讲讲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兵团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兵团外)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时,转移基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兵团外)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照上述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兵团外)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金养老保险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何办理

 

第一步:打开电子社保卡,搜索并登录“电子社保卡”,【首页】-【人社办事】-【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步:点击需要办理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服务

 

第三步: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上传附件身份证并提交申请。

 

第四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后台审核,经查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启后续转移流程。

 

来源: 一师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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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

发布: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