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政策解读


一、“带押过户”定义

 

根据《关于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试行)》(九自然资字〔2023〕7号)文件明确,“带押过户”主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为实现登记和金融有效衔接,避免过桥资金和防范交易风险,买卖双方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的情形。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适用范围

 

(一)卖方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含组合贷款)未结清,买方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可以申请通过“带押过户”流程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卖方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含组合贷款)未结清,买方使用组合贷款购房时,暂不支持通过“带押过户”流程办理公积金贷款,待后续系统及流程完善后,再有序开展。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申请条件

 

(一)房屋成交价格大于卖方所售房屋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二)卖方已经取得交易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贷款抵押登记已经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无其他限制转移登记及设立抵押权的情形;

 

(三)卖方贷款状态正常,买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四)买卖双方符合本市存量房交易过户的其他条件。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流程

 

(一)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提存公证,公证完成后,买卖双方分别凭借经公证的合同及贷款材料向各自贷款机构申请办理“带押过户”;

 

(二)卖方贷款机构审核卖方“带押过户”申请通过后,买方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对买方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等材料;

 

(三)买方将首付款汇入公证处提存账户,公证处出具《首付款提存公证证明》,公积金中心依据《首付款提存公证证明》发放贷款至公证处提存账户,公证处出具《贷款提存公证证明》;

 

(四)买卖双方及双方贷款机构共同委托公证处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三个业务组合办、同时办的原则完成一窗综合受理、审核、发证工作,并将不动产权证明及他项权证实时回传至“带押过户”平台;

 

(五)公证处确认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向卖方贷款机构确认卖方未结清贷款应划转金额,将提存资金划转至卖方贷款还款账户,剩余款项划至卖 (买)方个人银行账户。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流程图


来源: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