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额度标准及受理范围的通知》(2024年)


一、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上调新建商品住宅最高贷款限额。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缴存职工,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双人及以上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凡购买家庭名下首套住房且为新建商品住宅的本市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60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120万元。

 

本调整仅限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

 

2.扩大异地贷款受理范围。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区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向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本次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针对所有情形都可以享受吗?

 

不是。

 

1.仅支持在本政策实施以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申请贷款日期为准,下同)的缴存人。

 

2.本调整仅限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不享受。

 

三、在本次上调贷款额度的政策中,贷款额度计算倍数是否变化,个人账户余额是否还需要留存?

 

没有变化,需要留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倍数为15倍。即缴存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0万元,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得低于4万元,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提取。

 

四、本次上调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人才贷款额度是否有变化?

 

有变化。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政策实施以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及组合贷款额度调整为:

 

1.通过各类人才平台引进使用的D类(含,下同)以上人才最高可贷150万元/人。

 

2.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服务于本市的E、F类人才最高可贷100万元/人。

 

3.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最高可贷75万元/人。

 

4.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人才,在嘉善县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75万元/人。

 

5.在本市外长三角区域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最高可贷50万元/人。

 

五、本次上调实施后,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否有变化?

 

有变化。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政策实施以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及组合贷款额度调整为:

 

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单人最高可贷72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可贷144万元。

 

2.非首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人最高可贷60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可贷120万元。

 

六、本次上调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品质提升贷款额度是否有变化?

 

有变化。符合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家庭在本政策实施以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申请公积金及组合贷款最高可贷75万元/人。

 

七、本次上调实施后,住房公积金保底贷款额度是多少?

 

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在本政策实施以后,符合公积金保底贷款政策的本市缴存人,单人可贷额度为25万元。

 

2.购买二手房等(除新建商品住宅外)在本政策实施以后,符合公积金保底贷款政策的本市缴存人,单人可贷额度为20万元。

 

3.符合保底贷款条件的非本市缴存人,在嘉兴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单人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

 

八、本次调整后,贷款受理范围是否有调整?

 

有调整。本政策实施以后,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区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向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长三角(三省一市)区域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最高可贷额是多少?

 

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缴存人,单人缴存最高可贷50万元,双人及以上缴存最高可贷100万元;

 

2.购买二手房等(除新建商品住宅外)的缴存人,单人缴存最高可贷款30万元,双人及以上缴存最高可贷60万元。

 

3.符合保底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嘉兴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单人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

 

十、本次政策调整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何执行?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4年 5月1 日起开始执行。在此前已办妥一般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一、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是否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是的,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本政策解答中未涉及的情形是否按已有政策执行?

 

是的。本政策解答中未涉及的情形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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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