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衔接?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人社发〔2024〕1号)。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现对东营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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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衔接?

 

参保人享受待遇前需办理省内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的,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最后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归集参保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并判断参保人是否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对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

 

对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且参保人放弃延长缴费,选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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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