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有差额如何处理?


申报的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有差额,差额部分单位可以扣下来不发放给员工吗?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第294号修改)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对上述规定通俗地理解: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对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的数额不一致的,“就高不就低”。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4-23